第76章

故叙里安诺不用此句为开卷语,别以第十三卷1086a21句为第十四卷开始。这两卷于柏拉图学派意式论与数论之批评,各章编次欠整齐,亦不无复沓;故后人推论亚氏先草成第十四卷,以后又扩充为第十三卷;后世两为编录。

2指柏拉图。

3大约是指斯泮雪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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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而上学。

753。

惟照两家之说,均以一为怎是而由此制数。那位哲学家说“不等与元一”为要素时,以“不等”为“大与小”所组成的一个“两”

,其意盖以“不等”或“大与小”为一个要素,1并未言明它们是在定义上为一而不是于数为一。他们于这些称为诸要素的原理,论叙颇为混淆,有些人2列举“大”与“小”与“元一”三者为数的要素,二为物质,一为形式;另有些人3列举“多与少”

,因为“大与小”的本性只可应用于量度,不适于数;又一些人4列举“超过与被超过的”——即大小与多少的通性。

从它们所可引起的某些后果上看来,这些各不相同的意见并无分别;他们所提供的说明既是抽象的,他们所发生的后果也是抽象问题,而各家所求以自圆其说者亦仅在避免抽象的疑难,——只有一点相异处是:若不以大与小为原理,而以超过与被超过为原理,则此类要素将先于2而制成列数;因为“超过与被超过”较之“大与小”为更普遍,列数也较2为更普遍。但他们只说其一义而不承认其另一义另有些人5以“异”与“别”为一之对成,只有些人6以“众”为一〈单〉之对成。但,照他们所说“事物皆出于对

1“大与小”

,柏拉图意中为一物,亦为一原理,即未定数。亚氏在这里承认此义,使之与元一相对;但他在其它章节中又将大与小当作两物而加以批评。

2包括柏拉图在内。

3不能肯定是那一位柏拉图学派。

4似指毕达哥拉斯学派。

5似指某些毕达哥拉斯学派。

6似指斯泮雪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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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53。形而上学

反“而论,”不等“应为”等“之对,”异“应为”同“之对,”别“应为”本“之对,那么仍当以”众“对”一“为宜,然众一之为对犹不能尽免于訾议;因为多之对为少,众为多性,则其所对应是少性,这样”一“恰就转成为”少“了。

“一”显然是一个计量。

1在每一事例上必各有一个,本性分明的,底层事物,例如音乐〈音阶〉的单位为四分音程,量度的单位为一指或一脚2或类此者,韵律的单位为一节拍成一音节。

相似地,就重力而论其单位为确定的某一重量。

一切事例均由相同的方法以质计质,以量计量。

(计量是不可区分的,于前者以级类论,于后者以感觉论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