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见于1054a35—1054b3。
两直线或两四边形虽相同相等,但各别为两线两图形。
-- 244
。
242。形而上学
又不相同。所谓“别”与“别个事物”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别(因为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)
,但说事物相“异”
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之差异,所以凡相异者必须在其所公认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异。此所谓公认的相同处即科属或品种;而所谓相异亦即在同科属上的品种之异,在同品种上的个别之异。
凡事物无共通物质,而不能互为创生者(亦即属于不同范畴者)
,谓之“科属有异”。如同在一个科属之内,则谓之“品种有异”
(“科属”的命意就指说两个相异事物〈品种〉间主要的“相合之处”)。
相对事物皆属相异,对成性为“异”的一个种类。归纳可以证明我们这个假定是真实的。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科属者,又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谓系列1者亦即在科属上相同者,均可表现为有所相异。我们已在别篇2说明了什么样的事物为“于属相同”或“于属有别”。
章 四事物之互异者,其为异可大可小,最大的差异我称之为“对反性”。最大差异之为对反性可由归纳来说明。事物之异于科属者难于互相接近,它们之间距离太远也无法比拟;事物之异于品种者,其发生所开始之两极就是对成的两端,两极间的距离为差异之最大距离。但每一级事物间差异最大的那一端,也就是成为完全的一端。到这里再没有超越它的事物,而不为它物所逾越者这就完全。各级差异的系列,溯到
1见于986a23脚注。
2见卷,章九。
q
-- 245
形而上学。
342。
其全异处便抵达这系列的终点(这与其它以达到目的为完全者其义相类)
,终极以外,更无事物;一切事物既尽包于两极之间,故以终为全,而既称为“全”
,便无所仗于它物了。这样,可以明白,对反性即最大差异;所称为“相对”的数义,其分别就在这些相对所达到那完全差异的不同距离,不同程度的对差就成为相应的各式“对成”。
若然,则这也可明白,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为之对成(因为极端之外既无它极,而在同时间内也不能有更多的极端)
,而一般说来,如以差异论对成,则差异以及完全差异必须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。
又,大家所承认的其它诸相对公式也必需是真实的。
(一)
所谓完全差异(因为我们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以外为事物之“于属相异”或“于种相异”者另寻差异,这曾说明过1在科属之内任何事物不能与科属以外事物比论差异)
,(甲)不仅应是同品种事物之间的最大差异,也该(乙)以同科属内事物之具有最大差异者为相对(这里所谓完全差异是同科属事物间的最大差异)
;以及(二)容受材料相同亦即物质相同的事物间,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;与(三)归属于同一职能〈学术门类〉的事物,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(一门学术处理一级事物,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