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2章

现在因为对反有四式而这里诸对反之一,既取义于阙失,它们就不是对反〈矛盾〉,也非相关,而应为相对。

1不可区分的单〈一〉其取名出于其对反,即可区分的众〈多〉,其解释亦由对反互为诠注,因为可区分的众,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见,因此,凭视觉情况来说,“众”在定义上先于“一”。

我们曾在分别对成时,2于“一”的统系内表列有“相同”

,“相似”与“相等”。于“众”的统系有“相别”

,“不似”与“不等”。

“同”有数义;(一)有时为“于数相同”

;(二)

我们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一者称之为同,例如你与你自己“形式和物质”均合一;以及(三)假如其本体的公式

1四种对反中“相对”与“阙失”这两项并不绝对互斥,而可看作某一形式两端之消长,如阴缺则阳盛,阳缺则阴盛。

参考看卷t、104b27,卷i,105b26。

2曾见卷t,104a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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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而上学。

142。

合一者,例如相等直线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形均称“相同”

,此类甚多,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谓之同。

事物并非绝对相同,(一)

而在它们综合本体上论则并无差异者谓之“相似”

,这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;例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相似,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;它们相似而不是绝对相同。

(二)相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,如不明见此差异亦谓之相似。

(三)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,例如“白”——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色式则一——亦谓之相似。

(四)

各事物之诸素质——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质——相同者多于相异者,亦谓之相似,例如锡,于白而论,似银,又如金,于黄赤而论,似火。

于是,明显地,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。

“别”之一义为同的对反。(所以事物于其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,不为别则为同)。别的另一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合一者,悉成为别;若此,则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。

“别”之第三义就是上述数理对象诸例。

1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“同”或“别”为云谓,——但这里为同为别的两事物均须是现存事物,因为这样的“别”并不与“同”相反〈矛盾〉;因此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(“不相同”可以为非现存事物的云谓)。

“别”是一切现存事物的云谓;每一现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,也就各成为互别。

“别”与“同”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。但“异”与“别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