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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万福有些激动的辩驳道:“我儿子患有严重的精神……障碍。

按照《刑法》规定,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,造成危害结果的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
因此,我儿子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,办案检察官应作出免于起诉决定。”

闻言,金允浩若有所思的审视眼前这个老男人。

从宋万福条理清晰的辩解中可以看出,他精通法律规定。

因为一般人在辩解时,不会刻意提及“《刑法》规定”,而会用“法律规定”这样的普通词汇替代。

只有那些精通法律的人或者是司法工作者,才会用前者那样的专业词汇。

但卷宗记载,宋万福从事的职业却跟司法工作毫无关系。

于是矛盾出现了:为何宋万福会精通法律并使用专业词汇呢?

“有意思。”

金允浩在心中记下此事后,针对辩驳道:“你说的《刑法》规定没错。

但你儿子的情况却不符合《刑法》的补充规定。

《刑法》第十八条补充规定: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时犯罪,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而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可以从轻处罚。

你儿子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,大部分时间里精神正常。且他在作案后立即逃离现场,躲避了校方保安的追捕。在他被捕后,并没有在他身上找到赃物,说明他有意识的处理了赃物。

他一系列的行为都说明,他在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识能力。

因此,他的情况符合《刑法》补充规定,应承担刑事责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