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办公室里,夏天翻开省高院对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上诉案的判决书,在认真地、字斟句酌地读道: 广d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(1998)粤法经二上字第1x1号 上诉人: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(一审被告)。 住所地:深圳福田振兴路佳美大厦。 法定代表人:韦建轨,职务:董事长。 委托代理人:申公豹,该公司法律顾问。 被上诉人:市民银行湖贝支行(一审原告)。 住所地:深圳罗湖湖贝路。 负责人:王显耀,职务:行长。 委托代理人:郝文婷,湖贝支行法律顾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