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公司于1995年初以抵押贷款的方式从贵行共贷款1040万元,截止1997年10月份欠利息总数为470万元。我公司为配合银行做好年底回收资金的工作,也从本公司实际的资金周转情况出发,我公司承诺:
一、在本年12月5日前还利息30万元。
二、在本年12月30日前还利息20万元。
三、以后每半月,还款15万元。
四、我公司在98年春节后,在资金周转顺畅的情况下,将在尽快的时间内归还所欠利息。
我公司保证按时将资金划入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帐户,如我公司未按时将资金归还贵行,我公司愿接受法院的裁决。同时,我公司要求在还清利息后,即刻进行资产重组,将罚息改为正常利息。
汪氏实业(深圳)有限公司(印)
深圳汪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
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
春节过后,汪一先生还真有点行动,按照计划书上说的,昨天送来了100万元的支票,要求逐步清息。但随之而来,有两个问题摆在湖贝支行领导的面前:一是他们两家企业的逾期利息是由银行按月息18‰计算而累积起来的,法院的判决书则要求从逾期开始按人民银行的逾期利率计算;二是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中有一句话说:“……我公司要求在还清利息后,即刻进行资产重组,将罚息改为正常利息。”像这种在协调过程中银企双方达成默契的事,如果一方没有做好,或者不愿意去做,一般来说,下面的文章便很难再写下去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