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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了1992年,眼看版权保护期到了,康斯坦丁依旧没有开发《神奇四侠》的具体计划——这样的大投资,不是一般制片厂玩得转的,而且,还有许多市场因素的顾虑外加当时的特效拍摄花费很贵。

种种原因之下,康斯坦丁的高层一致决定不能搬上大银幕,但他们也不愿意看见自己花了钱,结果过了12年版权又回去了。

于是乎,他们想出了一招破局的绝技。

那就是立即启动项目,还从好莱坞请了b级片导演欧利-萨松执导。

这个项目一切都看起来那么匆促,那么粗糙,快速选定演员,快速拍摄,仅用时25天,连带制作加后期,第一部 《神奇四侠》新鲜出炉。

然后,康斯坦丁用这部烂剧完成了协议,继续握有《神奇四侠》版权。

但这可把漫威气坏了,他们虽然被迫无奈出售版权,可也不是为了给人糟蹋的。

然后吗,有关《神奇四侠》的漫画单行本不再更新,这个系列直接被漫威掐断。

这两者之间,算是典型的一次互相伤害,互相恶心。

其实,这样的手段挺不符合好莱坞的通行准则,在这里,两家制片厂就算争斗不已,为了档期为了利益互相抹黑,但本质上,都不会随便糟蹋影视项目,就算是低成本,那也有低成本的拍摄方法,而不是故意如此去做。

而且,只要有利可图,便存在继续合作的可能,大家也不是说绝对的翻脸。

所以,虽然这种方法很有效,莱曼只要装作要这样去干,斯蒂尼芬-梅尔绝对比萤火虫还要担心电影的失利对她小说造成的负面影响——改编电影太烂,真的会让书迷弃书的。

更别提故意拍烂,信不信选角的时候选几个样貌奇异的演员扮演角色,就能恶心的一大堆人去骂作者——《神奇四侠》太烂,被骂的最厉害的是漫威,因为谁叫是你出售的版权呢。

同理,《暮色》被拍烂,民众普遍也是去怪斯蒂尼芬-梅尔这个原作者,很少有人会去怪制片厂,这样的道理,想必也是很好理解的。

哪怕像斯蒂尼芬这样的作者根本很少参与对自己小说的拍摄——非专业人士,她懂个屁的拍摄,但并不妨碍她成为背锅侠。

但莱曼,很不喜欢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。